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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鼓励和支持典当行在《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典当业务
作者: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 来源: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 日期:2015/8/20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7月23日发布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条“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关于典当行问题达成以下共识:
典当作为融资方式的一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应当鼓励和支持典当行在《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典当业务,典当当金利率和典当综合费用均应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超过部分无效。
没有当物,典当行向当户签发了当票或者双方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典当合同均无效。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按照民间借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