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解读|关于《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 典当企业应关注的15个关键问题

文:詹双翠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广东省典当行业协会 法务部 律师
2026年3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下称“《规定》”),将于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典当行业协会陆续收到会员单位关于新规如何适用的咨询。为帮助典当行准确理解新规要求,合规开展业务,现就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以问答形式统一答复如下:
问题1:《规定》是否适用于典当行?
答:适用。根据《规定》第九条,其适用范围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典当行属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且开展的以自然人为主要对象的典当业务本质上属于个人贷款,因此必须遵守该规定。
问题2:典当行原有的综合费率上限是否有变化?
答:法定上限没有变化。目前典当行收费依据仍是《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动产质押月综合费率不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不超过27‰,财产权利质押不超过24‰。《规定》并未调整这些上限,但要求将所有息费(含利息、综合费用)折算为年化形式并向客户明示。
问题3:什么是“综合融资成本”?与典当行业说的“综合费用”是一回事吗?
答:不完全一样。“综合融资成本”是《规定》引入的新概念,它比典当行业传统的“综合费用”范围更广,包括:正常履约下的贷款利息、分期费用、增信服务费、第三方费用(如评估费、登记费、公证费),以及违约情形下的逾期罚息、绝当处置费等或有成本。典当行原有的“综合费用”仅指典当行自身收取的服务及管理费,属于“综合融资成本”的一部分。
问题4:典当行需要制作“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吗?表里必须包含哪些内容?
答:必须制作。明示表应包含:贷款本金金额;逐项列明典当行及合作机构收取的各息费项目、收取方式、标准、主体;正常履约下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按内部收益率法计算);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项目、标准、主体;以及“除已明示项目外不再收取其他任何息费”的提示。表内所有费率项目均需单独列示,不得打包。
问题5:下户评估费、登记费、公证费等第三方费用是否要列入明示表?它们是否计入年化利率?
答:建议列入明示表,单独列示,明确收费主体(如评估机构、登记机关、公证机构)和代收关系,典当行应保留好代缴凭证以备查,或是让客户直接向第三方缴费。
问题6:典当行需要在营业场所或官网上公示哪些信息?公示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第三条,典当行应当在营业场所、官网等渠道清晰披露借款人正常履约情形下的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上限。这一要求旨在让潜在客户在办理业务前就能对融资成本有整体预期。
具体公示要求包括:
1)公示内容为“正常履约情形下的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上限”。典当行应根据自身业务类型(动产质押、房地产抵押、财产权利质押)分别计算并展示对应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上限。计算时可依据法定费率上限(如房地产抵押月综合费率27‰、利息按LPR等)折算为年化水平,并明确标注该上限仅适用于正常履约情形。
2)公示渠道需覆盖线下和线上。线下营业场所应在显著位置(如营业大厅、业务办理窗口)张贴或摆放公示信息;官方网站应在首页或相关业务页面设置专栏,方便客户查阅。
3)公示信息应当清晰、易懂,不得含有误导性表述。建议同时提示客户:实际业务中具体成本以双方签署的《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为准,并注明“除已明示费用外,不收取其他任何息费”。
4)成本上限如有变动(如因利率定价基准调整),典当行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确保线上线下内容一致。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公示的“成本上限”是法定或内部设定的最高值,不同于每笔业务的“实际年化综合融资成本”。实际成本需在明示表中根据具体当金、期限、费用逐笔计算并单独向客户明示。
问题7:存量典当合同需要修改吗?新老划断怎么执行?
答:《规定》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并明确“新增业务严格按《规定》要求开展明示综合融资成本工作”。对于2026年8月1日之前已经签订且正在履行的存量合同,原则上无需修改,但建议主动向当户补充告知新规要求。规定施行后的新增业务,必须使用明示表并取得客户确认。
问题8:线上办理典当业务时,如何满足“弹窗强制阅读”要求?
答:线上业务系统需改造,在客户签署电子合同或办理分期前,强制弹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设置足够的阅读时间(如倒计时),客户必须逐页阅读并点击确认后才能进入下一步。系统应留存客户确认的日志记录。
问题9:线下业务中,是否只需客户在明示表上签字即可?
答:是的。根据《规定》第三条,现场办理的,应当在签署合同时,由借款人在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上签字确认。建议将明示表作为合同附件,与主合同一并签署归档。
问题10:新规对合作机构(如中介、评估公司)的管理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典当行与第三方合作机构签署的协议中,必须明确约定各方落实明示要求的责任与义务。典当行要加强对合作机构的监督,及时掌握其执行情况;对合作机构的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应终止合作。否则,典当行可能因合作机构的不透明收费承担监管责任。
问题11:如果未按规定明示综合融资成本,会面临什么后果?
答:根据《规定》第八条,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可能包括:监管谈话、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罚款,甚至影响分类评级和业务准入。同时,未明示的费用可能被认定为违规收费,引发客户投诉或诉讼风险。
问题12:典当行的利率如何执行?与LPR挂钩后有什么影响?
答: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第十条,典当当金利率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浮动范围执行。新规并未改变这一要求,但明示表中需将利息折算为年化形式,并与综合费用分开列示。利率浮动应在LPR基础上依法约定,不得突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问题13:绝当后的资金占用费、逾期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如何在明示表中披露?
答:应归入“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部分,逐项列明:逾期支付综合费/利息的违约金、逾期还款违约金、绝当后资金占用费、实现债权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及其收取标准、收取主体。这些费用在客户违约时才实际发生,但仍需提前告知收取规则。
问题14:新规施行后,典当行的业务流程需要做哪些调整?
答:至少需要做以下调整:
1. 改造业务系统,实现年化综合融资成本自动计算和明示表生成;
2. 设计符合规定合规要求的明示表;
3. 修订与合作机构的协议,增加明示责任条款;
4. 培训业务人员,确保能够准确解释明示表内容;
5. 对于线上业务,增加强制阅读弹窗及确认功能;
6. 梳理存量合同,规划续当业务的合规流程。
问题15:协会法律顾问对典当行下一步的合规准备有何建议?
答:建议各典当行立即启动以下工作:
一是组织学习《规定》原文及答记者问,吃透监管要求;
二是成立工作小组,评估现有业务流程与系统的差距;
三是提前设计合规文本;
四是及时修订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协议;
五是与属地金融监管部门保持沟通,了解地方执行口径。
如需获取进一步咨询和帮助,请联系广东省典当行业协会。
声明:1、本问答内容仅为广东省典当协会法务部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文件所作的法律知识分享与实务探讨,不构成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或正式法律咨询意见。典当企业在具体业务开展、合同签署、系统改造及合规管理过程中,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的指导下,依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及地方监管要求独立作出判断并承担相应责任。
2、省典当协会及本问答撰写律师不对任何单位或个人因直接或间接使用本问答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法律责任。监管政策可能动态调整,敬请留意官方最新发布信息。
文章来源:广东詹律师
